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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生育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量:2819

2022年7月1日0时以后办理出院结算的住院费用按照生育保险新政策执行。


生育保险新政策要点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2.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报销。

3.参加职工医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不区分甲、乙类,参加职工医保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区分甲、乙类。

4.现行的产前检查定额补贴政策(职工500元,居民300元)继续执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待遇(4个月以下流产300元,上、取环120元等)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