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
参保类别 |
城乡居民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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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其中 |
|||
个人缴费 |
政府补助 |
|||
在校学生 |
普通在校学生 |
690 |
170 |
520 |
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及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 |
0 |
690 |
||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
68 |
622 |
||
非在校未成年人及成年居民 |
普通非在校未成年人及成年居民 |
880 |
360 |
520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 |
0 |
880 |
||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
144 |
736 |
三、办理流程
2.自动续保人员缴费方式:本市户籍已参加我市当年居民医保的次年为0-6岁的儿童、非在校未成年人及成年居民,市医保中心将为其自动办理次年续保登记业务。该部分人员不需要再到社区办理续保,可在集中参保期内直接通过上述自助缴费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
未缴费的自动续保信息将在集中参保期结束时删除。未在集中参保期内缴费的上述人员,如需继续参保,可到所属社区(村)办理中途参保。
3.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方式: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4.民政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包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5.优抚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负责代办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方式:由康平县、法库县、辽中区、新民市扶贫部门负责代办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注:首次参保的本市居民、重度残疾人及外市户籍人员需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四、医保待遇期
1.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中:
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人员,包括:(1)连续参保缴费人员;(2)同时缴纳当年及下一年费用的人员;(3)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断保后续保的在校学生;(4)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非在校未成年居民。
以中小学生(或大学生)身份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仅缴纳次年费用的新参保及断保后续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2.中途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中: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居民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成年居民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3.本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本市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身份后办理参保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对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及优抚对象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母亲妊娠后,可凭夫妻身份证提前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新生儿参保缴费在出生下一年度的,须按出生年度缴费标准补缴费用,方可享受出生年度的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6.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在集中参保期内提供转移手续办理连续参保缴费的,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连续参保或不能提供转移手续的,待遇期为次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中途参保缴费并提供转移手续连续参保的,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连续参保或不能提供转移手续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五、其他规定
1.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转换为职工医疗保险的,没有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可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在待遇期内转换身份的,连续享受医保待遇。转换身份期间住院治疗的,以办理入院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3.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2、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期确诊的病历资料、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1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申报及就诊医院可在医保局网站查询)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I型糖尿病(限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高血压病(3期)、冠心病陈旧性心梗、PCI(PTCA)术后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治疗、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及相关保肝药物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其他部位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治疗、强直性脊柱炎、脑胶质瘤化疗(口服药物)、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其他病种(含透析检查及用药)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包括一级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80%
85%
一级医疗机构
80%
80%
二级医疗机构
80%
70%
三级医疗机构
70%
60%
特三级医疗机构
60%
55%
*注: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新民市人民医院尿毒症透析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80%,辅助检查和透析用药按70%报销。
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费用 发生地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或发生情况
起付标准(元/次)
统筹范围内报销比例
在校学生
和非在校
未成年人
成年居民
在校学生
和非在校
未成年人
成年居民
市级统筹范围内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一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00
200
90%
90%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400
85%
8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
600
80%
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
800
75%
75%
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
1200
70%
70%(1.5万元以上部分)
60%(1.5万元及以下部分
注: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
沈阳市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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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分娩方式 |
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含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 |
产检补贴 |
|
城乡居民 |
正常产 |
单胎 |
1500 |
300 |
多胎 |
1800 |
|||
剖宫产、难产 |
单胎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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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胎 |
2300 |
|||
剖宫产(含多胎)合并手术 |
2600 |
注:异地生育限额补贴标准与定点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相同。
业务经办区域划分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浑南区智慧二街与全运路交叉处东南角),沈阳创新天地H座2楼(涉企业务)、7楼(涉民业务)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即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受理铁西区、于洪区医保业务)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苏家屯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和地址变更,以新政策和新地址为准。
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可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ybj.shenyang.gov.cn)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96856
二0二0年八月
二、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1、参保人员住院需符合住院标准和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种目录(病种目录外疾病确需住院的须到医保局医疗审核处审批)。
2、参保患者入院时医院应提示患者或其家属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如持医保卡请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因急诊、急救等原因当时未能用持卡入院,患者或其家属应向医院声明其患者为参保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到医保办补办医保住院手续。如因欠费等原因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封锁则住院费用自理。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3、因患者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丢失、损坏,医院应告知患者或家属立即持《入院通知书》、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医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挂失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患者可凭挂失单复印件及补办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不得让患者自费。因患者自身原因未及时挂失补卡者,则视为放弃本次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4、参保患者住院后要将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医保患者住院专用)放在医院指定部门,出院结算后返还本人。
5、各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入院,或让患者自费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不得让参保患者到门诊交款做各项检查或取药。
6、参保患者住院时,如果病情允许其直接住院(从门诊到住院的过程中没有危险)且医院住院处有空床的情况下,医院不得让参保患者先在急诊室留诊观察后再住院。
7、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出院或转往外院治疗,确须转院的须经院医保科同意,报市医保局审批。
8、参保患者住院治疗不允许“挂床”(即患者办理入院后不住在医院,回家或上班的)。
9、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不得外借。如发现冒名顶替住院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负、停止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医保患者出院时医院应向其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患者对费用情况有疑问时医院应负责解释。
11、医院专家认定已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注: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