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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发布时间: 2021-02-05 浏览量:7658
一、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缴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一、参保范围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
二、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为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二)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的医疗及生育保险费核定
(1)网上核定:已申请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于当月15日12时前,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在“单位办事大厅-单位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中提出核定申请,核定成功后,即可在网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未申请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核定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2)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至所属医保中心在业务窗口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3)自助一体机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可使用设在所属医保中心的自助一体机进行核定申请,核定成功后,可在自助一体机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的医疗及生育保险费核定
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
(1)网上核定:已申请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办结当月人员变动业务后, 于当月15日12时前,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在“单位办事大厅-单位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中提出核定申请,核定成功后,即可在网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未申请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的参保单位,办结当月人员变动业务后,于当月13日前,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核定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2)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所属医保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人员变动,并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3)自助一体机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所属医保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人员变动,并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可使用设在所属医保中心的自助一体机进行核定申请,核定成功后,可在自助一体机上打印当月申报核定单。
(三)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核定手续,并应至税务机关按月足额缴纳医疗及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
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缴费年限
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17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自2016年4月起本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每年递增一年,逐步调整为15年。具体执行办法是:2016年3月31日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6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7年,以此类推,至2025年医疗保险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五、待遇起始时间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注: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门诊统筹待遇、住院待遇和家庭医生等待遇,具体待遇可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ybj.shenyang.gov.cn)查询或拨打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96856咨询。
六、个人账户构成及划账比例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关于执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9】13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109号)。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构成: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
3.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6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每年6月份当月应发的实际退休费作为当年7月至第二年6月的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确定后,再予以调整补划。退休人员的划账比例按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划拨。退休人员的定额划账部分是从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每年7月份进行划拨,具体情况如下:


退休人员实际年龄

划账比例(%)

退休费调整部分定额划账(年)

50周岁及以下

4.6

30

51周岁-60周岁

5.2

40

61周岁-70周岁

5.8

50

71周岁-75周岁

6.4

60

76周岁-80周岁

6.4

70

81周岁-85周岁

6.4

80

86周岁-90周岁

6.4

90

91周岁及以上

6.4

100


七、个人账户资金使用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八、大额医疗保险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号)。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均应同时参加大额补助保险。大额补助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32元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6元,参保人员缴纳66元(已一次性趸缴退休参保人员大额补助保险费的除外)。破产、关闭及注销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助保险费,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扣缴。大额补助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九、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列支。
十、关于补缴
政策依据:《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7月1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当期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已参保但欠费的用人单位按原核定基数进行补缴。
十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问题
政策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个体工商户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政策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疗保险卡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十三、门、急诊待遇
1.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9】4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3号)、《关于调整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31号)等。
2.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或身份证复印件1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除门诊透析外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5%。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原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2%。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报销比例: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5%。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合并症(3期)、冠心病陈旧性心梗、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治疗、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引起的肝硬化(抗病毒及相关保肝药物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分裂症、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内分泌治疗、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治疗、强直性脊柱炎、脑胶质瘤化疗(口服药物)、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
3.门诊统筹:
政策依据:《关于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展门诊统筹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79号)。
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
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原则,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按病种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自付标准如下:

手术病种类别

参保人员自付金额(元/次)

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

60(单发)100(多发)

乳腺肿物切除术

120(单发)200(多发)

腱鞘囊肿剥离术

120

白内障手术治疗

300

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

400+人工晶体自付部分

翼状胬肉切除术

140

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

240

宫颈息肉

80

诊断性刮宫术

80


十四、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政策依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社发【2001】37号)、《关于参加基本医保人员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沈劳社发【2005】32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及增加单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10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费用

发生地

定点医院等级或发生状况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次)

统筹基金内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市级

统筹

范围

300

94%

97%

6%

3%

区属二级

400

93%

96%

7%

4%

市属二级

500

93%

96%

7%

4%

800

88%

91%

12%

9%

特大型三级

1200

86%

89%

14%

11%

注:
1.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十五、异地医疗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33号)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异地转诊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3.临时外出人员(含无登记备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4.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待遇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
5.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其他情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十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44号)。
1.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2.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3.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4.补偿比例: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补偿比例

600元(不含600元)—800

40%

800元(不含800元)—1000

50%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

60%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70%

5.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异地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健康沈阳中心支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4〕3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7〕186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2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十七、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所属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十八、生育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2)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产前检查补贴待遇;(3)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男职工:(1)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3.外国籍职工: 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最多享受2次。
4.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5.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兼得,退休人员不计发生育津贴。
十九、申领流程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医保〔2020〕61号)
申领生育津贴(包含女职工分娩、女职工流产、引产、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以及报销异地生育医疗费的,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由单位经办员持办理资料至所属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津贴)一次性拨付到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
3.《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注:1. 异地或非定点医院就医及未在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的需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
2.《生育登记单》无防伪标识(辽宁省外的)或互联网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住院患者提供《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2.《结婚证》;
3.《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注:异地或非定点医院就医及未在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的需提供《医疗费收据》原件。
(三)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
2.《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注:《生育登记单》无防伪标识(辽宁省外的)或互联网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
(四)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就业创业证》;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申领表》。
注:《生育登记单》无防伪标识(辽宁省外的)或互联网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
(五)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
3.《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
4.《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
注:1.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
2.《生育登记单》无防伪标识(辽宁省外的)或互联网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
(六)报销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门诊就医患者提供《手术记录单》或《药流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及《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住院患者提供《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及《住院医疗费明细汇总单》;
3.《结婚证》;
4.《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

注: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提供身份证。

业务经办区域划分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浑南区智慧二街与全运路交叉处东南角),沈阳创新天地H座2楼(涉企业务)、7楼(涉民业务)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即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受理铁西区、于洪区医保业务)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苏家屯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和地址变更,以新政策和新地址为准。
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可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ybj.shenyang.gov.cn)
沈阳医保服务电话:024-96856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二0二0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