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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 2021-02-04 浏览量:6471
1.参保人员住院需符合住院标准和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种目录(病种目录外疾病确需住院的须到医保局审核处审批)。
2.参保患者入院时医院应提示患者或家属出示本人(1)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或医保卡)、(2)身份证。如因急诊、急救等原因当时未能用医保卡入院者,应向医院声明其患者为参保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持医保卡及急诊病志到医院补办医保住院手续。如因欠费等原因医保卡封锁则住院费用自理。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出示医保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3.因患者医保卡丢失、损坏,医院应告知患者或家属立即持《入院通知书》、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市医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挂失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可凭挂失单复印件及补办的医保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因医保局原因超过七个工作日未能补到医保卡者,暂自费住院,治疗终结后凭相关证明到医保局审核报销。因患者自身原因未及时挂失补卡者,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4. 参保患者住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5.各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入院,或让患者自费入院治疗。住院期间不得让参保患者到门诊交款做各项检查或取药。            
6.参保患者住院时,如果病情允许其直接住院(从门诊到住院的过程中没有危险)且医院住院处有空床的情况下,不得让参保患者先在急诊室留诊观察后再住院。 
7.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出院或转往外院治疗,确须转院的须经院医保科同意,报医保局审批。如不经过医院和医保局同意,参保患者自行转往外院治疗的,则第二家医院15日内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医院遇到此类情况时需及时向医保局报告。参保患者出院后因同一种疾病15日内不能重新办理入院和家庭病床(急诊、急救情况除外)。 
8.参保患者住院治疗不允许“挂床”(即患者办理入院后不住在医院,回家或上班的)。 
9.参保人员医保卡不得外借。如发现冒名顶替住院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负、停止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 医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请到住院收费处由医保卡划卡联网结算,并打印住院费用明细,如对费用有疑问时医院应负责解释。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1.医院专家认定已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完全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