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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患者就医须知

发布时间: 2021-02-04 浏览量:442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印发的《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医疗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沈阳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患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现就有关工伤患者就医事宜如下:
1.工伤保险患者到定点医院指定的工伤保险诊室就医及咨询。
2.工伤保险患者就医前,需办理工伤就医手册。
3.工伤保险患者按《就医手册》中认定的工伤部位对症治疗。
4.工伤保险患者的诊疗必须按照《辽宁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出院带药或门诊、急诊开药量,不得超过7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严禁超病种、大处方及重复用药。
5.工伤保险患者旧病复发需住院治疗的,已有《就医手册》的,主治医生应在《就医手册》记录中提出住院治疗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入院手续。
6.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因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满足医疗需求的,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并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科主任、工伤科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将工伤职工转往其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7.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换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放一次性医用材料,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