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官方网站!
今日天气

官方微信

服务热线

15204057831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就医指南  >  就医须知

沈阳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2-04 浏览量:6470
按照现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卡里的钱)归个人所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可以在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账户的钱不用光就不能启动医保”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为此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公示如下:
1.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医疗费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
2.个人账户可以支付《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医保类别为丙类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如镶牙费、洁牙费、牙齿矫治费、健康咨询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体检费等;2012年新增支付购买国家卫生部颁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里,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分类中,属于抗(抑)菌洗剂(不含栓剂、皂剂)类的消毒产品所发生的费用:自2013年11月起,我市参保职工依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3.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国药准字号药品和疫苗接种、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费用;
4.从2011年起,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5.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后,次月可以办理停保和个人账户返还手续;
6.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跨年度结转和依法继承。